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1-26 17:32:23 来源:bob全站APP产品展示

  为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履约验收管理,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维护政府采购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下称采购人)通过实施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所采购的货物的验收,适用本通知。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依据。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采购人应按照国家对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承诺等组织验收。验收时必须作好验收记录,准确、详细记载项目货物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金额,按照《合肥市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报告》(见附件1)所列验收项目,分项组织验收。

  1.成立验收小组。验收人员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采购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原则上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明确验收的责任人。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2.验收前准备。实施验收前,验收小组成员应全面掌握产品验收清单、熟悉验收产品的有关技术方面的要求、规范、标准及招标文件对产品的有关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并完成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3.实施验收。采购人应在收到全部货物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执行。采购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4.履约时间的确定。一次性供货项目以采购人收到全部货物当日、分批次供货项目以采购人收到当批全部货物当日为供应商的履约时间,以此来确定供应商的供货时间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5.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要在《合肥市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报告》(见附件1)上签署验收意见。

  6.验收结果运用。验收报告是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文件。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或按合同约定时间,采购人应当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并将《合肥市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报告》(附件1)作为支付资金的依据之一。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采购人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传验收报告,并将供应商履约验收中的不良行为及时通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由其视情况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市场准入限制、网上曝光等处理。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最重要的包含:采购人是否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采购人是否开展了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验收工作是不是满足规定程序和要求;采购人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不是进行了报告和处理等。

  对于供应商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验收前,告知该供应商可以对履约验收情况做社会监督。对于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通知3人以上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况做社会监督。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下称社会监督人)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主动进行社会监督的,应当以社会监督人的身份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前,向采购人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2)。

  采购人应当接受和支持社会监督人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拒绝社会监督申请,且应当积极做好履约验收准备工作,并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成员等信息预先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

  监督验收过程中,到场社会监督人能记录有关数据信息,对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向采购人、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但不得干扰、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采购人拒绝社会监督申请,或者不依规定要求及时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导致社会监督申请人无法有效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做社会监督的,社会监督申请的人能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采购人未按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做验收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10月20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合财购〔2014〕1181号)同时废止。